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劉滿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際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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