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