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158號
原   告 佳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劉兆展
       葉政慶
被   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公司之董事係由和橋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和僑公司)指派,再由指派之董事互推一人擔任
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惟和僑公司民國100年6月30日、10
2年1月4日、104年1月31日股東會議決議有瑕疵,分別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9號、102年度訴字
第743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其中
102年1月4日係由無召集權人 李清良 召開和僑公司股東會
,違法改選和僑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嗣該違法之董事會推選
李清良為董事長,李清良藉此以和僑公司代表人名義改派原
告之董事及監察人,再由此違法之董事會選任原告法定代理
人。上開100年度訴字第3129號民事事件雖已告確定,然上
開102年度訴字第743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事件
之訴訟結果,仍將影響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是否經合法代理
。為此聲明請求裁定於上開102年度訴字第743號、104年
度訴字第914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
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
以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判要旨參照)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他訴
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
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42號裁判要旨
參照)。
三、經查,原告公司之董事係由和橋公司指派,而和僑公司102
年1月4日、104年1月31日股東會議決議效力尚有爭議,
由上開102年度訴字第743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
事件受理在案審理中尚未確定。惟和僑公司102年1月4日
、104年1月31日股東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縱不合法,
於其就任後,似僅得撤銷之,或生由其他董事代理之問題,
於該決議被撤銷前,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並未消滅,據此
指派之原告董事難認非屬適法,是上開102年度訴字第743
號、104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事件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被告聲請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劉旻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