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259號
原 告 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郭眉萱 律師
被 告 李鴻杭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及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00號交付印鑑、存摺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76號撤銷
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00號交付印
鑑、存摺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