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雪美康美霜康志瑋 等間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雪美之債權人。相對
人林雪美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
人康美霜,相對人康美霜復將上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
對人康志瑋,疑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情事,為此聲請調解
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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