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 岡小字 第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莊崇銘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捌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