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乙○○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楊櫻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8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1月2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月2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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