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捌拾叁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其餘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點八五計算,並隨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調整,每月六日分期攤還本息,如有未按期攤還,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上開債務,被告乙○○○僅攤還部分本金及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止之利息,尚欠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乙○○○逾期未還款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並約定利率於原契約約定加減碼數後,加計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五計算,則本件遲延利息應為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九五,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右開欠款、利息、違約金,且願減縮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乙○○○、甲○○以:伊現在正在賣房子還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丙○○○以:伊是被騙的,當時乙○○○要借錢,帶伊去銀行,銀行的人說房子值二、三仟萬,貸玖佰萬沒有關係,並說與我沒關係,手續要我簽名,這樣才能借貸。伊不識字,不知道是去做保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右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南銀總業字第四九0五號函、台南企銀牌告利率表、中央銀行業務局(九0)台央業字第0二00三三三二六號函、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催收款項分期償還帳卡、放款撥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分期償還放款帳卡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乙○○○、甲○○所不爭執,被告丙○○○亦不否認借據上之簽名為伊親簽,仍辯稱:銀行的人說沒關係,不知道是做保證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丙○○○亦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伊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原告右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丙○○○、甲○○為被告乙○○○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百八十三萬九千零八十一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