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庚○○
戊○○癸○○己○○壬○○被告乙○○
丙○○甲○○寅○○丁○○丑○○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卓立婷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