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 許淑鳳 被告甲○○
己○○庚○○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甲○○、庚○○、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庚○○、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庚○○、己○○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被告甲○○、庚○○、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雖在高雄市○鎮區○○街○巷○號,然兩造於訂定本件連帶保證契約時,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消費者貸款契約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邀同被告庚○○、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借款,其利率自借款日起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並隨同調整,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借款,其利率自借款日起第一年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第二年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第三年以後回復按原契約所定利率計算,且均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被告甲○○再邀被告庚○○、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六十萬元,其借款期限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按月平均於每月十五日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逾期償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甲○○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之利息,即均未依約繳納,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按逾期當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百分之四點五五,而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一五分別加減碼後計算之結果,目前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三筆借款之本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庚○○、己○○、乙○○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
四、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息攤還明細表各三張、增補契約書二張、利率表一件、傳票六張及戶籍謄本四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增補契約書、利率表及本息攤還明細表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庚○○、己○○應連帶給付原告三百四十七萬九千二百二十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庚○○、乙○○應連帶給付原告五十七萬五千六百三十一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原告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O~T32附表:
┌─┬──────┬─────┬───────┬───────────┬────┐│編│未償餘額│借款日及│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標準│原貸金額││號│(新台幣)│還款日│及利率││(新台幣)│├─┼──────┼─────┼───────┼───────────┼────┤││一百九十八萬│90.03.15.│自90.06.15起至│自90.07.16起至91.01.15│二百萬元│││五千零四十九│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按上開利率10%計算,│││1│元│110.03.15.│利率4.55%計算│自91.01.16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一百四十九萬│90.03.15│自90.05.15起至│自90.06.16起至90.12.15│一百五十│││四千一百七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按上開利率10%計算,│萬元││2│三元│110.03.15│利率6.915%計算│自90.12.16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五十七萬五千│90.03.15│自90.06.15起至│自90.07.16起至91.01.15│六十萬元│││六百三十一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按上開利率10%計算,│││3││95.03.15│利率8.455%計算│自91.01.16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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