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甲○○○(即吳 李金英 )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三百萬元共二筆(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八百八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九元,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二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嗣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各二份、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基本利率變動表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甲○○○(即 吳李金英 )向伊借款六百萬元及三百萬元共二筆(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八百八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九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基本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甲○○○連帶給付八百八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碧雀~B法官王慧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F0~T40┌─────────────────────────────────────────────────────────────────────────┐│附表:│├──┬────┬─────┬────────┬──────┬─────────┬─────────────────────────────────┤│編號│貸款本金│尚積欠本金│借支起訖日│繳息截止日│應給付利息│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新台幣│││││││.下同)│.下同)│││││├──┼────┼─────┼────────┼──────┼─────────┼─────────────────────────────────┤││陸佰萬元│伍佰玖拾萬│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九十一年二月│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玖仟肆佰零│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十四日│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肆元│年八月十五日││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參佰萬元│貳佰玖拾伍│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九十一年二月│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五│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萬伍仟玖佰│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十四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伍拾伍元│年八月十五日││利率百分之六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