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否認詐欺犯行,惟就原告起訴要求賠償之金額,曾自承願意賠償,是雙方應有和解之可能,為讓雙方有和解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