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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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有未合,當予准許。另附表編號2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之難以析離之分裝袋3只及沒收之注射針筒、藥鏟各1支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仍應依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9月26日至94年12月22日│94年10月30日至94年11月8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4││案├───┼─────────────┼─────────────┤│年│字│偵│毒偵││號├───┼─────────────┼─────────────┤│度│號│120│30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訴│││號├─┼─────────────┼─────────────┤│事││號│94│27││├─┼─┼─────────────┼─────────────┤│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4│3│││期├─┼─────────────┼─────────────┤│││日│10│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易│訴││定│號├─┼─────────────┼─────────────┤│││號│94│27││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5│5│││期├─┼─────────────┼─────────────┤│││日│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役或罰金金額或│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褫奪公權期間│算1日│1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38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50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96年聲減字第244號受刑人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臺北縣瑞芳鎮永龍新屯52之1號(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096年6月24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9.26至94.12.22│94.10.30至94.11.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120│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3031號│├───┬──────┼────────────┼────────────┤││法院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94號│95年度訴字第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4.10│95.03.03│├───┼──────┼────────────┼────────────┤││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94號│9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決確定│95.05.01│95.05.0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5月│有期徒刑5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38│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5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