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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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所為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應准予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以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次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宜依照原標準訂之,此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可資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然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皆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經法院判決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故本件減刑後可否易科罰金暨其折算標準,參照上開說明,自應以原判決時之易科罰金相關規定決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等規定),故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諭知本件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判決
主文諭知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及諭知沒收之包裝袋、偽造之署押、指印等,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署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8月13日│94年8月13日│├───┬───┼────────┼─────────┼────────┤│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及├───┼────────┼─────────┼────────┤│查│年│94│94│94││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4738│2435│2435│├───┼───┼────────┼─────────┼────────┤││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4│94│94│││案├─┼────────┼─────────┼────────┤│後││字│基簡│訴│訴│││號├─┼────────┼─────────┼────────┤│事││號│6│892│892││├─┼─┼────────┼─────────┼────────┤│實│判│年│95│95│95│││決├─┼────────┼─────────┼────────┤│審│日│月│01│01│01│││期├─┼────────┼─────────┼────────┤│││日│03│23│23│├───┼─┴─┼────────┼─────────┼────────┤││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年│94│94│94││確│案├─┼────────┼─────────┼────────┤│││字│基簡│訴│訴│││├─┼────────┼─────────┼────────┤│定│號│號│6│892│892││├─┼─┼────────┼─────────┼────────┤│日│確│年│95│95│95│││定├─┼────────┼─────────┼────────┤│期│日│月│01│02│02│││期├─┼────────┼─────────┼────────┤│││日│30│20│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元300元即新臺幣│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320號│第424號│字424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460號受刑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7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現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檢察官林秋田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4.11.22│94.08.13│94.08.1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4年度偵│基隆地檢94年度毒│基隆地檢94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字第4738號│偵字第2435號│偵字第243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892│94年度訴字第892││││6號│號│號││├─────┼────────┼────────┼────────┤││判決日期│95.01.03│95.01.23│95.01.2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判決├─────┼────────┼────────┼────────┤││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892│94年度訴字第892││││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95.02.03│95.02.20│95.02.20│││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320號│字第424號│字第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