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六號
原告包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被告崴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仟姬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