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九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洪嘉鴻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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