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任職甲○○○○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邦公司)駐台中市○○區○○路○○○巷○○○號「大家大樓」擔任總幹事職務,從事收受住戶繳交之大樓管理費後,於收款當日將收受之管理費交回新世邦公司派遺前往收款之職員,及離職時將持有之總幹事零用金繳回公司之業務,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變造收據之概括犯意,利用未開立收據給住戶之機會,及三聯式收據同一組聯分別開立給二住戶收據之機會,連續於前開時地,將附表編號一至十一號住戶所繳交附表編號一至十一號繳費期間之金額加以侵占入己,並將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號住戶之第二聯收據之繳費期間以塗改之方式,變造為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號所示之繳費期間,連續變造屬於私文書性質之收據,並持之交付新世邦公司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號之住戶及新世邦公司之財務,而將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五號之金額侵占入己,乙○○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離職後,應將附表編號十六號之零用金歸還卻未歸還,反而加以侵占入己花用,共計侵占新台幣六萬七千八百三十七元。嗣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乙○○辦理交接時,向新世邦公司自承侵占部分住戶款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世邦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新世邦公司代表人 謝成祺 之指訴相符,復有被告書立之切結書、管理委員會收費憑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將變造之收據交付告訴人新世邦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變造私文書罪。被告為告訴人新世邦公司總幹事,竟將業務上收受之款項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後數次行使變造文書及業務侵占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各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總幹事負責金錢之收受竟不知為雇主盡力,變造收據侵占管理費,亦利用住戶之信賴未給予收據之機會侵占款項,惟侵占之金額非鉅,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頗知悔悟及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雖未與告訴人新世邦公司和解,惟表示願意分期攤還之意,且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利清償侵占款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戶別住戶繳費期間金額(新台幣)侵占方法
113C 李秀麗 87.9-10月4698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29E 許淑靜 87.7-8月5429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313E 許富盛 87.5-6月4752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43G 張自倫 87.7-8月4225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57G 林瓊華 87.7-8月4849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65K 詹金郁 87.7-8月3937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76C 楊淑琳 87.7-8月4007元利用他住戶之收據
84F 張佩菁 87.9-10月4849元利用他住戶之收據
99D 張鳳英 87.9-10月5429元未開立收據給住戶
107F張佩菁87.9月1500元未開立收據
112F 林琇珠 87.6.21-8月5117利用他住戶之收據
126C楊淑琳87.9-10月4007元將9-10月變造為7-8月
139C 王天光 87.9-10月4614元將5-10月變造為5-8月
149C王天光87.9-10月600元將5-10月變造為5-8月
152F林琇珠87.9-10月4385元將9-10月變造為7-8月
165439元應於離職繳回之總幹事零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