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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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醫院特別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