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
林凱倫律師 張迺良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二四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