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原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倩儀 律師
陳佑寰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適合為被告中華醫院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其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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