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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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