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零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