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原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複代理人 林麗琦 律師
陳倩儀 律師 陳佑寰 律師被告中華醫院特別代理人乙○○聲請人請請給付報酬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為原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中華醫院提起給付報酬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其
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審理中被告中華醫院遭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醫管公司)向本院聲請假處分,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六九○號裁定不得妨礙大安醫管公司行使權利之假處分,現該假處分效力仍持續中,被告無法定代理人,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可認為屬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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