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乙○○均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均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乙○○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被告甲○○、乙○○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為被告甲○○、乙○○均係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均係於本院審理期間經通緝到案,確有逃亡之事實,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乙○○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何世全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