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高雄市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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