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86號聲請人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家上字第299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29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係以:伊為90歲高齡老人,無謀生能力,無資力支出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暨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