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慶鐘
蔡國棟 蔡宗霖 蔡宗賢 蔡坤陸 蔡明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哲華 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