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元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肇宏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其盛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