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林威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明政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