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正環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