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完整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應詳載被告之姓名、住所,並更正起訴狀所載之被告部分)。
二、陳報訴外人 陳碧雲 所繼承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陳碧雲就該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
三、陳報上開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資料(起訴狀後並無原告所稱之附表一),如有不動產者,土地部分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另核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何,並詳列附表(土地部分之價額應以面積×公告現值×被繼承人之持分比例)。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