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5,9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78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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