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87號聲請人 徐文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421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劉嘉瑜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劉嘉瑜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既經高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不服該院第二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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