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先進企業社即 余泗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先進企業社」抑或為「先進企業社、余泗川」?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