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佰玖拾元;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叁拾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三十萬零三百九十元;應給付甲○○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及均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乙○○為被告之妻,原告二人則為兄妹關係。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八時許,原告乙○○與被告在屏東市內某一廟處,因求神填寫資料問題發生口角,被告出手毆打原告乙○○,後於載原告乙○○回同市○○路○○○巷○○○弄三之二號住處之途中,又分於路邊某椰子園旁及建國農場等處毆打原告乙○○,嗣原告甲○○見原告乙○○遭被告毆打,乃上前質問被告為何毆打原告乙○○時,因與被告又發生爭執,再遭被告拳打腳踢身體各處,致原告乙○○受有右臀部、左下背紅腫淤血及頭痛、頭暈,甲○○嘔吐、腹痛、頭痛、頭暈、下巴浮腫等傷害。原告乙○○、甲○○受傷後就醫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分別為三百九十元及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爰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醫療費用三百九十元及慰撫金三十萬元(共計三十萬零三百九十元)、原告甲○○醫療費用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及慰撫金三十萬元(共計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
三、證據:提出醫療費用十一件及驗傷診斷書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確實動手毆打原告二人,對原告所支出之醫療費用不爭執,願意賠償醫療費用,但是原告所請求之慰撫金過高,無能力賠償。被告現職為鐵工,每月工資約為二、三萬元,並無任何積蓄或其他資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與被告在屏東市內某一廟處,因求神填寫資料問題發生口角,被告出手毆打原告乙○○,後於載原告乙○○回同市○○路○○○巷○○○弄三之二號住處之途中,又分於路邊某椰子園旁及建國農場等處毆打原告乙○○,嗣原告甲○○見原告乙○○遭被告毆打,乃上前質問被告為何毆打原告乙○○時,因與被告又發生爭執,再遭被告拳打腳踢身體各處,致原告乙○○受有右臀部、左下背紅腫淤血及頭痛、頭暈,甲○○嘔吐、腹痛、頭痛、頭暈、下巴浮腫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乙○○三十萬零三百九十元、原告甲○○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出手毆打原告乙○○及甲○○,致原告乙○○受有右臀部、左下背紅腫淤血及頭痛、頭暈,甲○○嘔吐、腹痛、頭痛、頭暈、下巴浮腫等傷害乙節,業經本院屏東簡易庭以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三五○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乙○○遭被告毆打,受有右臀部、左下背紅腫淤血及頭痛、頭暈傷害,支出醫療費用三百九十元,有醫療費用收據一紙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且其因身體上遭受遭受傷害,所遭致之精神上痛苦部分,本院斟酌原告乙○○所受傷勢、及兩造為夫妻關係、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認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十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二)原告甲○○遭被告毆打,受有嘔吐、腹痛、頭痛、頭暈、下巴浮腫等傷害,支出醫療費用一萬二千六百三十元元,有醫療費用收據十紙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又原告因身體上遭受遭受傷害,所遭致之精神上痛苦部分,本院斟酌兩造之親戚關係、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甲○○傷勢等情,認被告應給付原告甲○○七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十萬零三百九十元、原告甲○○八萬二千六百三十元,及均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其餘之請求則核非有據,所訴非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幸華~B法官柯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