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郭宏恩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
陳憲鑑 律師複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汪海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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