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告全球國際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界元 上訴人即原告 陳吳麗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