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確定判決所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1,527元,應徵裁判費347,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