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羅嫦妃 代理人 詹益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蘇明河 │華泰銀行板│105年2月29日│14,600元│AB0000000│無││││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