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李正彥 被告 洪淑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林維斌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