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0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一七號案件,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函請併案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劉惠娟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