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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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О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尚未答辯)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以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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