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四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四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六一C─二六L五三二五六││壹│叁佰││├─┼───────────────┼──────────────┼────┼───┼────┼───┤│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一C─三一ZC六一0一││壹│陸拾││├─┼───────────────┼──────────────┼────┼───┼────┼───┤│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二一C─三二ZC四0六二││壹│陸拾柒││├─┼───────────────┼──────────────┼────┼───┼────┼───┤│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七一C─三四Z七三七四九││壹│叁佰伍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