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689號
原   告  陳嘉君
被   告  林冠宇東森 房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定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通知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通
知已於10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
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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