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榕光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雅馨
被   告 世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誠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
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於同年月20日始具狀為訴
之變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應自10
5年8月19日起至通知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21,000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變更,依首開說明
,其訴之變更即不合法,復據被告於105年12月22日具狀表
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變更,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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