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珈蓁
法定代理人  黃致魁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昌
被   告  黃心皇 (民雄國小英語教師)
被   告  楊淑枚 (民雄國小教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上列被告等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00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
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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