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906號
原   告  許佩娟
原告與被告 王志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零捌佰捌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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