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學德吳火川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即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另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二、再審聲請人主張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而據以聲請再審。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確定裁定,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送達
日期送達於再審聲請人等情,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查,而再審聲請人卻遲至民國107年11月14日始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此亦有民事聲請國賠準再審狀上本院收狀章所載日期可稽。是再審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均逾30日之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乃於法不合。
㈡再審聲請人係於107年11月7日收受如附表編號15所示確定
裁定,嗣於同年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固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定30日之不變期間。惟查,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如附表編號15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然其於聲請狀中所載之理由,均是對再審相對人所為判決之指摘,然就如附表編號15所示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各該規定之再審事由,則未具體陳明,自難認為合法。
三、綜上,再審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已逾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就如附表編號15所示確定裁定,又未依法具體表明法定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案號│裁定日期│送達日期│├──┼──────────┼───────┼───────┤│1│99年度再易字第68號│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6日│├──┼──────────┼───────┼───────┤│2│102年度再易字第37號│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10日│├──┼──────────┼───────┼───────┤│3│102年度再易字第46號│102年8月30日│102年9月5日│├──┼──────────┼───────┼───────┤│4│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22日│├──┼──────────┼───────┼───────┤│5│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104年7月8日│104年7月10日│├──┼──────────┼───────┼───────┤│6│104年度再易字第45號│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7日│├──┼──────────┼───────┼───────┤│7│104年度再易字第52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1日│├──┼──────────┼───────┼───────┤│8│104年度再易字第70號│104年12月24日│104年12月31日│├──┼──────────┼───────┼───────┤│9│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26日│├──┼──────────┼───────┼───────┤│10│106年度再易字第17號│106年3月1日│106年3月6日│├──┼──────────┼───────┼───────┤│11│106年度再易字第23號│106年5月26日│106年6月3日│├──┼──────────┼───────┼───────┤│12│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7日│├──┼──────────┼───────┼───────┤│13│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107年3月30日│107年4月9日│├──┼──────────┼───────┼───────┤│14│107年度再易字第53號│107年9月6日│107年9月12日│├──┼──────────┼───────┼───────┤│15│107年度再易字第82號│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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