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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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泰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 陳雅莉 」署名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與「陳雅莉」係兄妹關係,且陳雅莉於偵訊中表示有同意擔任本件房屋租賃契約之緊急聯絡人(參偵卷第36頁),被告應係為圖方便而觸法,惡性非重,已與告訴人 顏月鶯 成立調解(參偵卷第67頁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520號調解程序筆錄),並給付調解金共新臺幣1萬4700元完畢(此經本院以電話詢問雙方在卷,參本院卷第18頁),諒有悔意,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於民國82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年度易字第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82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其於該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因認其經此次起訴審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陳雅莉」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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