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聲請人 魏桂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學德 、 吳火川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本院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疾病,住院治療,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已給付伊第四、五次住院之住院理賠金,足認三商美邦人壽已認同伊有住院醫療之必要,並符合保險契約條款,因此伊第一次至第三次之住院理賠金,保險公司亦應給付。惟再審相對人陳學德認為伊無住院必要,判決伊敗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判決),然是否需要住院為醫生之專業判斷,非法官之權限;另再審相對人吳火川則以伊住院係靜養、療養,為契約條款之除外責任,判決三商美邦人壽不用理賠(本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判決)。陳學德、吳火川審理案件有重要證物漏未審酌,伊不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68號、102年再易字第37號、第46號、第64號裁定駁回。伊並依民法第186條公務員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再審相對人負國家賠償責任,經判決駁回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本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伊不服提起再審,亦經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第45號、第52號、第70號、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第17號、第23號裁定駁回。本院所為如附表所示裁定均未開庭審理,亦未審究伊主張之再審事由,逕以伊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爰請求將如附表所示裁定予以廢棄,並准予再審。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必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當事人為限,案外第三人不受該判決之拘束,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80號判例參照),聲請再審亦然。
本件聲請人所列再審相對人陳學德、吳火川並非附表編號10至13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是再審聲請人對於附表編號10至13號裁定,以陳學德、吳火川為相對人聲請再審部分,自非合法。
三、次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即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臺聲字第76號、70年臺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本院各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惟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指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及本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等確定裁判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對於如附表所示各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揆之前揭說明,其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亦難認為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案號│再審被告(再審相對人)│裁定日期│├───┼──────────┼───────────┼──────────┤│1│107年度再易字第29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7年3月30日│├───┼──────────┼───────────┼──────────┤│2│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7年2月27日│├───┼──────────┼───────────┼──────────┤│3│106年度再易字第23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6年5月26日│├───┼──────────┼───────────┼──────────┤│4│106年度再易字第17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6年3月1日│├───┼──────────┼───────────┼──────────┤│5│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6年1月19日│├───┼──────────┼───────────┼──────────┤│6│104年度再易字第70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4年12月24日│├───┼──────────┼───────────┼──────────┤│7│104年度再易字第52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4年9月10日│├───┼──────────┼───────────┼──────────┤│8│104年度再易字第45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4年7月30日│├───┼──────────┼───────────┼──────────┤│9│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陳學德、吳火川│民國104年7月8日│├───┼──────────┼───────────┼──────────┤│10│102年度再易字第64號│三商美邦人壽│民國102年11月18日│├───┼──────────┼───────────┼──────────┤│11│102年度再易字第46號│三商美邦人壽│民國102年8月30日│├───┼──────────┼───────────┼──────────┤│12│102年度再易字第37號│三商美邦人壽│民國102年5月31日│├───┼──────────┼───────────┼──────────┤│13│99年度再易字第68號│三商美邦人壽│民國99年12月31日│└───┴──────────┴───────────┴──────────┘